2025年4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孟照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孟照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孟照红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孟照红利用担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寿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项目投资、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5年至2023年,孟照红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9.0949万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照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孟照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孟照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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