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室不欺”不能只靠刻意的提醒,不能只靠临时的坚持,而要成为内心的自觉,成为自然而然的行为本能
春秋时,卫国大夫遽伯玉于暗夜无人之际,仍恪守礼制下马步行,成就“暗室不欺”的千古佳话。康熙帝以此概括“慎独”精义,林则徐悬之厅堂自警,曾国藩将其置于遗嘱首位。“暗室不欺”的穿透力,在于它精准指向权力运行和作风问题的“隐秘角落”,其核心在于“独”与“微”处的自我拷问。守住“暗室”,就是守住内心的准则;守住本色,就是守住前行的方向。
公开场合的言行举止,有组织监督、群众目光和制度约束,相对容易做到规行矩步。但真正的考验,往往发生在监督视线难以覆盖的“暗室”之中。可能是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也可能是独立决策时的内心权衡,甚至是面对微小诱惑时的一念之差。在这些缺乏外部约束的场景中,个体容易因侥幸心理而放松自我要求,误以为“无人知晓”便可“破例一次”。然而,正是这种对原则的暂时性妥协,往往成为纪律溃散的起点。这要求党员干部在无人监督的“暗角”,在看似无伤大雅的“微尘”处,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常怀敬畏之心,守住该有的底线,彰显应有的定力。真正的自我控制,不是被动地遵守规则,而是主动地选择,即便独处暗室,依然能够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无论是脱离外部约束时的自我控制,还是对“微小”细节的把控,最终都要落到“自觉”二字上。“暗室不欺”不能只靠刻意的提醒,不能只靠临时的坚持,而要成为内心的自觉,成为自然而然的行为本能。形成“暗室不欺”的自觉,要筑牢思想根基。这种思想根基源于多重力量的支撑。一方面,它源于对信仰的坚定恪守,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铭刻于心。另一方面,它源于对纪律规矩的深刻敬畏,要时刻清醒认识到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理解“不欺”不仅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体现,更是履行公职、承担责任的刚性底线。
守住“暗室”,离不开对岗位职责的强烈认知。要深刻意识到个人的一言一行都牵动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组织的整体形象,从而自觉将“不欺”的要求内化为履职尽责的必然担当。要主动将自身置于各种复杂情境中接受考验,特别是在独立承担任务、私下交往活动、处理细微事务等场合,有意识地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为反思。每一次在无人监督的“暗室”中拒绝诱惑、坚守原则的选择,每一次面对看似无关紧要的微小细节时严格把关、不逾规矩的行为,都是在为自觉的本能添砖加瓦、淬火加钢。(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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