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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日报:精准监督拧紧饮水“安全阀”

时间:2025-10-2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10月14日《内蒙古日报》第11版

  

  

  “原来桶装水标准划分这么严格,以后我们一定规范经营,杜绝‘货不对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对辖区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回头看”时,企业负责人郑重承诺。

  桶装水也就是包装饮用水,是居民日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今年5月7日,新城区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线索,反映辖区部分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存在水源来源不明、经营不规范及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

  

  

  

  

  

  

  检察人员调查发现,新城区部分桶装水生产及销售企业销售的桶装水包含天然山泉水、饮用山泉水、饮用纯净水等多个种类,包装标注有“山泉水”的饮用水售价较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规定,标识为“山泉水”的产品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处理的自然水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而检察人员调查的这些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均为,将公共供水系统处理的自来水水源生产的饮用水标注为“山泉水”高价售出,存在严重的“货不对版”问题。

  为明确监督要点、厘清行政机关职责,新城区检察院邀请行政机关、“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听证员、专业人员召开听证会,并于当日向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取缔该企业生产“饮用天然水”的许可项目;制定出台“桶装水执法检查监督要点明细”,重点对桶装水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持有检验报告、是否虚假标识等问题进行检查,覆盖辖区11家桶装水配送点;实施生产变更报备、委托生产双备案制度,即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及时进行报备,委托生产企业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报备,审核委托方与生产方的资质、执行标准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日前,新城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前往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相关企业违法使用的地下水井已经封停,生产销售的桶装水水质均进行了重新检测已达到了标准,且再未发现“山泉水”的标识字样,统一更换为实际生产的“纯净饮用水”标识。

  “商家把自来水制成的包装饮用水冒充天然山泉水高价售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凝聚合力,督促违规企业完成整改,从源头杜绝了‘货不对版’问题,让群众真正喝上了放心水。”参与“回头看”工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说。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510/t20251016_71768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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