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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下检察业务的范式转变

时间:2025-11-0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等总体要求,并将“治理能力”列为率先实现“人工智能+”的六大领域之一。司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检察职能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顺应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趋势与《意见》提出的愿景和要求,检察机关可以从三方面着手,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与检察业务的广泛深度融合,促进检察业务从数字化向智能化的跃迁发展。

  首先,打造“智慧辅办”助手,提升司法办案质效。一是卷宗智能识别与事实智能构建。人工智能可消除陈述、证言、鉴定等证据间的形式壁垒,实现对单个事实、单个人员信息的聚合呈现,并依据主体关系、时序逻辑、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等内容构建起案情图谱,极大减轻在梳理案情上的精力投入。二是证据智能审查。人工智能能突破以往其他系统的能力限制,可综合调用海量数据、分析提炼实践问题并自动标识,同时提示进行证据核实,建议排除非法证据或补正证据材料,从源头上帮助防范因证据问题出现冤错案件。三是量刑智能辅助。通过对构成要件、量刑情节、数罪并罚等规则的细化分拆,确立量刑影响因子与量刑幅度参考标准,实现从类似案例的“同案同判”到类似情节的“同情节同判”,大幅减少量刑偏差,推动量刑规范化。

  其次,构建“智慧案管”中枢,实现案件全生命周期智能管控。一是智能受理与分案。自动识别法律文书记载的具体内容,准确提取案卡所需的结构化信息,并进行初步逻辑校验保证受案信息的准确性,按照轮案规则自动分配。在公检法办案平台衔接互通的情况下,上一环节办结推动到下一环节自动分案的无缝衔接。二是流程节点智能监控与提示。人工智能推动流程监控从期限审查的形式判断到对程序转段异常、羁押必要性存疑等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从“人检”到“智检”、从“提问”到“智答”的转变。三是案件质量智能评查。人工智能克服人工评价的尺度掌握不一、结果难以通用的障碍,全面、准确地评价已办案件从证据、事实到法律、文书等内容,实现在统一规则下量化评分,重塑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的逻辑关系。

  最后,建设“智慧决策”大脑,以数据驱动科学管理。一是数据智能整合。人工智能可在文书数据、统计数据、评查数据、公共数据各个数据间建立起逻辑联系,形成逻辑映射,打破行业分隔、业务分类带来的数据隔离,以及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关系融合。二是业务智能分析。人工智能的助力可实现宏观数据与微观个案之间的往复审视,深入细致研判案发态势、区域分布、社会热点、行为与定性、情节与量刑、发案规律与风险诱因、办案情况与绩效表现等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有助于统一司法裁量尺度。三是资源智能调配。根据实时掌握各类信息,包括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办案周期和人员轮案、办案情况,动态评估司法人员配置情况并合理调配,助力合理分流案件与均衡分配工作量,避免人员忙闲不均问题,提升人力资源的整体效益。可以预见的是,智能调配的深度融入,将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方式发生新变化,检察工作的前瞻性与应变能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0/t20251026_7094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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