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正坐着公交车悠闲地玩着手机时,是否想过身后可能伸出“第三只手”。近期,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交车扒窃案,被告人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3日上午,付某某乘坐公交车外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付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身后背包内的钱包拿出,并将钱包中的1500元现金盗走。扒窃成功后,付某某随即下车离开。
履职过程
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付某某有盗窃前科,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系累犯。审查过程中,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扒手”专门选择早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作案,重点针对乘车人员所携带的随身物品实施扒窃,作案后迅速下车逃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身处其他人流密集的场所时,请务必妥善保管好随身财物,最好将随身携带的包、手机等财物放置在胸前等可视范围内。钱包、手机最好不要放在裤兜、衣服外兜里,而是贴身放置,防止不法分子见财起意。若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警,或向车内其他群众进行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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