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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检察:刷单演变为“吸储”,深圳一网店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时间:2025-12-02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本想通过刷单提升网店销量,却演变成“存款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00余万元。近日,电脑配件店老板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黄某在深圳市光明区租店销售电脑配件,随后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了提高店铺排名,他从2019年开始在刷单群发布任务,承诺刷单人垫付2万元至10万元资金,15天至30天后不仅能拿回本金,还能获得50元至300元不等的佣金。

  随着业务发展,黄某的刷单模式悄然变质。部分刷单人发现,将资金长期存放在黄某处可以获取更高收益,于是刷单业务演变成了“存款业务”。黄某甚至规定,到期后若延期回款,每日还能增加10元佣金。

  2024年2月,同行“暴雷”引发刷单信任危机,黄某的资金链断裂。为保住店铺,他继续让新人刷单来偿还旧债,直到同年6月彻底关店。2024年9月,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审计显示,2019年至2024年间,黄某通过多个微信群和QQ群,向400余名群成员吸收资金。34名报案人的刷单金额达5000余万元,损失230余万元,未报案人在黄某经营的网店刷单金额达1300余万元。在案发前一年,刷单金额占黄某网店总销售额近九成。

  “刷单只是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才是实质。”承办检察官指出,黄某将刷单款与正常销售额混同使用,形成了事实上的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2025年1月17日,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庭审中,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只是为了提升网店销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即承诺还本付息的“利诱性”、在数百人群组中发布信息的“公开性”、对象遍布全国的“社会性”以及未经批准吸收资金的“非法性”。

  2025年7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扣押的电子设备予以没收。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511/t20251127_7270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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