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反腐资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解读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

时间:2025-12-16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第一项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3月发布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筹资筹劳

  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村“两委”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有的强行以资代劳,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加重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也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形成震慑,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摊派费用

  关于摊派费用,党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任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漠视群众利益,违规摊派费用”“漠视群众利益,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违反群众纪律,向企业摊派费用”“向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等,均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牢牢盯住,严肃查处。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

  主要把握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联系和服务群众职责的党员。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二是行为的违规性,要聚焦政策依据,要求筹资筹劳单位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违规。三是行为的危害性,该行为侵犯了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侵蚀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情节较轻的就构成违纪。如果在侵犯群众利益的同时,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使用资金、劳务等行为,按照择一重原则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947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延伸阅读: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现面向全国招聘法制调研员,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核心。法制调研员可开展法治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做国家重点法制课题调研和法制政策项目反馈的学术性工作;授权使用网站资讯发布平台,从事资讯信息等法制信息化方面的有偿服务业务。
  法制调研员每年只需交付平台使用费1800元,就能享有4个官网和200个政务+行业网站资讯平台发布权益。
  申请法制调研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6212745,或者 QQ:3206414697。
  点击跳转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网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应用平台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

反腐资讯网 ff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6361号-23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