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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执行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司法公信力,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执行权运行规律,从政治、法理、治理多个维度把握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时代意义。

  □通过对执行活动的全流程、穿透式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能纠正个案错误,更能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相关领域管理制度机制漏洞,通过参与制定规则,推动问题系统性解决,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为新发展阶段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强调,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当前,“执行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民事执行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被动式、碎片化的监督模式已经与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相适应,加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是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和时代命题。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政治引领,深刻把握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内部规律,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从事后纠错向全程监督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刻理解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多维逻辑

  民事执行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司法公信力,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执行权运行规律,从政治、法理、治理多个维度把握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时代意义。

  构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政治逻辑。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执行工作直接关系法治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构建执行全程监督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民事执行领域落地见效的内在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

  构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法理逻辑。执行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其主动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必须加强监督制约,否则极易侵蚀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构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体系,旨在通过检察权有效介入,将监督关口前移、触角延伸,覆盖从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案款分配到执行结案的全过程,构建起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行监督体系,形成执行权与监督权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构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治理逻辑。通过对执行活动的全流程、穿透式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能纠正个案错误,更能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相关领域管理制度机制漏洞,通过参与制定规则,推动问题系统性解决,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准确把握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科学内涵

  准确把握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科学内涵要重点厘清三对基本关系,从理论维度不断深化对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规律性认识。

  把握全程监督与全流程监督的辩证关系,突出监督的系统性。全程监督并非简单等同于全流程监督。全流程监督侧重于从立案、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到案款发放等环节逐一线性进行审查,呈现出“点”状覆盖特点,但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限。而执行全程监督则强调整体性、系统化的监督视角,其核心在于将执行依据、执行案件、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等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运用系统思维进行宏观审视和综合评价。在实践中,囿于终本执行后财产定期查询的客观局限,检察监督并非对终本执行环节进行否定性评价,而是从保障胜诉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角度,监督法院恢复执行。如公积金再划扣类案件,并非从单个环节进行割裂性评价,而是贯穿全案审查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到位。

  理解全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内在统一关系,明晰监督的时序性。执行全程监督与传统“事后监督”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具有内在统一性。执行全程监督的客体是执行案件从启动到终结的完整过程,是时间上的纵向维度。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这一过程的任一时间节点,在符合法定条件和必要性的前提下,均有介入实施监督的可能。这种介入,本质上是嵌入执行程序运行之中的“案中监督”。而“事后监督”是针对单个、具体的执行行为而言。一个完整的执行案件,是由一系列连续的具体执行行为构成的,对其中任何一个执行行为,在其发生之后,检察机关均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而启动监督,这便构成了对该行为的“事后监督”。从案件全程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恰恰可能由多个针对具体行为的“事后监督”节点连续而成。全程监督所强调的“案中监督”与针对具体执行行为的“事后监督”在法理逻辑和实践操作上是高度契合、并行不悖的。

  准确界定全程监督与一般监督的职能边界,聚焦监督的精准性。强调执行全程监督的“全程”属性,并不意味着将其等同于普遍性、泛化的“一般监督”。全程监督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主要体现在监督视野贯穿案件始终,但监督内容必须聚焦重点领域、瞄准突出问题,进而实现监督资源优化配置、监督刚性不断提升。全程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执行现象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聚焦严重影响执行效果的堵点痛点,围绕财产查控、司法拍卖、案款发放等高风险环节精准发力,实现“抓准一点、带动全程”的效果。

  着力构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制度体系

  推进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北京市检察机关从多个维度创新发力,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创造更多“北京经验”。

  赋能数字检察,培育现代化监督新动能。数字赋能是破解执行难题、提升治理效能的战略路径。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建用一体,大小协同”,构建“1+N”数字监督模型体系,坚持研发应用场景体系化大模型与单一应用场景小模型并举,推动监督模式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转变、从“局部整改”向“系统防范”升级。一方面,研发并应用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大模型”。依托执行案件办理图谱,构建可视化监督流程,联合国内科技企业共建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监督大模型”,推动民事执行监督应用场景由零散向系统转变、监督线索发现由数据归集碰撞向智能筛查和自主分析演进,提升“智慧监督”水平。截至今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依托该模型已受理监督案件3896件,提出类案检察建议29份,均获法院采纳,成效显著。另一方面,围绕突出问题和新型争议,研发12个精准“小模型”。针对特殊主体执行、案款发放违法、保险执行等应用场景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小切口”深度治理,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领域”的治理效果。

  立足战略定位,打造协同履职新样板。检察机关要始终将执行监督置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突出民生权益保障与营商环境优化,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信访系统,深度挖掘涉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新业态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线索,加大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违法查扣冻、滥用信用惩戒、趋利性执行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精准识别和跟踪被执行人财产,推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管局等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拓展检察机关财产线索核查范围,助力法院提升案件执行到位率。在检察机关内部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三级院形成一体化履职格局;外部加强民刑衔接、检监联动,进一步完善线索移送等机制,对涉嫌拒执罪、虚假诉讼罪以及存在深层次违法问题的,健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促进社会治理,实现监督效果新突破。全程监督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规范执行行为推动“执行难”等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要切实增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意识,以构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体系助推系统性解决执行领域突出问题。要深入研判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内在规律,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的履职实践,针对监督中发现的系统性问题,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共性难题,通过完善查控措施、堵塞监管漏洞、规范司法网拍等,切实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面向未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持续深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体系建设,为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2/t20251212_7133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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