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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三个三”推动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强化检察监督”。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是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促进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检察管理是将管理理论与检察实践相结合,基于对管理规律、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检察工作主体、行为和事项进行组织、调控、评价与引导的活动。当前,民事检察质效提升与创新发展,需要更加科学的检察管理作为支撑和保障。

  加强业务管理。应定期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等进行分析研判,针对案件特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监督重点和难点深入剖析,探索构建符合民事检察业务特点的评价体系。比如,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较少,可通过分析案件来源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履职中的薄弱环节;聚焦民事监督案件成因展开系统分析,梳理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各类违法情形,推动审判机关及时有效规范审判程序。

  加强案件管理。因民事案件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益,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对民事检察案件办理期限重视程度不足,易产生积案。“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唯有及时办结案件,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司法办案定分止争功能,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为此,民事检察案件管理需聚焦全流程管控,对初始受理、案件分配、流转办理、结案归档等各个阶段强化监督管理,压实办案责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加强质量管理。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基层检察人员应增强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对每一个办案环节实施精准有效把控,从源头防止瑕疵问题产生。同时,应增强管理责任意识。检察官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质量管理责任链条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还需严格落实“每案必检”要求,构建承办人自查、部门核查、办案组内互查相结合的多层级核查方式,充分运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智能辅助系统,以系统化、智能化手段有效提升案件质量。

  全面履行“三个职责”,强化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发挥

  民事检察职责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民事支持起诉;基于法律监督和诉讼职责延伸的社会治理职责。基层检察机关需精准把握不同类型监督职责要求,通过高质效履职充分释放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效能。

  依法履行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加之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较少,办案人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导致案件线索深挖能力不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对此,需尽快构建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力量、聚力监督;同时强化数字赋能,大力推广民事检察监督模型应用,拓展案源线索渠道,持续提升依职权监督精准性和有效性。此外,履职中需树立综合履职理念,切实加强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工作,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

  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责。严格遵循依法履职原则,要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在程序启动、事由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防止由“支持者”沦为“代理者”。严格遵循自愿原则,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严格遵守必要性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能力进行综合判断,聚焦农民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特殊需求,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并行使诉权。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能涉及国家公共管理秩序。基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行业治理等领域的共性问题,应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整改问题、完善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联合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等建立协同惩治、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助推虚假诉讼综合治理。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进一步提出“三个善于”的要求,旨在引导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基层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以精准监督夯实办案根基。司法办案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只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才能厘清实质法律关系。基层检察人员需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在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各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及时调查核实,力求查明案件事实;坚持依法独立判断,避免受生效裁判意见“先入为主”的影响;准确识别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努力实现实质正义。领悟法治精神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前提。要学好法律文本,系统掌握与民事检察工作紧密相关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入探究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深刻领悟法条背后的法治精神。要夯实法理功底。民事法律原则等法理知识是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必备履职素能,熟练掌握并运用法理,能够帮助履职办案“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准确适用法律。要深入研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办案过程中精准贯彻最新司法政策与理念,以对法治精神的深刻把握实现个案办理的实质正义。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司法是释法说理的艺术,而释法说理需要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基层检察人员应将释法说理贯穿民事检察办案全过程。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逐条、充分回应当事人监督申请理由,也要兼顾当事人合理诉求与情感诉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阐释情理,让当事人既能理解监督结果的合法性,也能真正认同并接受监督结论。依法运用公开听证机制,让检察权行使始终处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彰显法理情的统一。强化典型案例培育,聚焦检察履职中既恪守法律底线、又兼顾情理考量,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典型案件,及时总结推广,让抽象的法律规范通过个案转化为兼具法理与情理的鲜活法治实践,使典型案例成为展现基层民事检察“法理情统一”的亮眼“名片”,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落地落细。

  (作者为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2/t20251210_713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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