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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的保健食品产自“黑作坊”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上海铁检院检察官就案件进行讨论。

  

  在网络购物便捷的今天,一些打着海外正品代购旗号的热销保健食品在少数网店卖得“风生水起”。然而,这些外观看似与正品无差别的保健食品,实为假货。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上海铁检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主犯何某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他多名同案犯也分别获刑。此案通过全面惩处涉案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成功斩断一个产销一体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犯罪网络。

  顺藤摸瓜

  深挖上游犯罪线索

  2024年1月,上海铁检院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敏锐地捕捉到了隐藏在销售终端背后的上游犯罪线索。这些假冒知名品牌的保健食品来源是哪里?生产窝点又在何处?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对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商、灌装加工点、物流发货人乃至下游批发零售商进行追查。

  2024年3月初,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经查,自2023年上半年起,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一比一定制生产外包装和标签等,在未经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多个知名品牌的保健食品。

  “这个犯罪团伙分工很明确。”办案检察官邓余平告诉记者,何某作为组织者,负责总体策划和销售;郭某负责联系厂家按照真品的外观和口感仿制生产保健食品;庞某将生产完成的保健食品运至其在广东东莞的包装制品经营场所,并安排苏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等后续加工。最终,这些和真品外观高度相似的伪劣保健食品被发往何某在深圳的仓库,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截至案发,该团伙已生产、销售12万余瓶,销售金额累计800余万元。

  区分认定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上海铁检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保健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重点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是否属于“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

  2024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办案团队全面梳理了原料供应记录、物流发货单据等海量电子和书证材料,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交叉印证,最终科学核算出各环节、各参与人员的具体犯罪金额,确保罚当其罪。

  如何对处于犯罪链条不同环节、具有不同主观认知的犯罪嫌疑人准确适用法律,是该案定性的核心。“经过全面梳理,我们核实了涉案产品不含或仅含极低核心成分,属于典型的伪劣产品。”邓余平表示。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何某、郭某这些生产源头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其明知自己生产的保健食品仅仅是从外观上仿制,实际配料既未添加相应的核心有效成分,也达不到相应的产品质量要求,依法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庞某、苏某等人,因其仅参与了灌装、贴标等物理性加工环节,对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配方、核心成分含量是否达标等关键质量问题并不明知,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院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犯罪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侯某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融合履职

  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这些假劣保健食品因不含核心成分,并没有相应保健功能,流向市场后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上海铁检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并承担涉案伪劣产品的无害化处置费用。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涉案伪劣保健食品主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特点,我们及时将本案线索移送相关电商平台,督促其履行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邓余平告诉记者,“目前相关平台已依法下架涉案的10余种伪劣保健食品,关停8家违法店铺。我们还深入社区、车站、机场等公众场所,向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讲,通过以案释法切实提升消费者对假冒侵权产品的识别辨别能力。”


原文链接:https://www.sh.jcy.gov.cn/xwdt/yasf/13040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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