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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购房者“钱房两空”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套房产被两次出售,购房者双双落得“钱房两空”的窘境,公安机关以“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经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监督,抽丝剥茧,还原案情,监督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最终,涉嫌诈骗的阿隆(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日前,经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协调,登记在新野县人阿隆的儿子小果(化名)名下的房产,被以100万元价格拍卖。这起购房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终于有了盼头。

  夫妻买房被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新野居民阿隆因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2015年之前,陆续向朋友大平(化名)借款100余万元;后经大平催要,却无力偿还。

  2021年3月,经两人协商签订“以房抵债”协议,阿隆将位于新野县的一套房屋先抵押给大平,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如不能偿还则在六个月内搬离房屋,以房抵债,或将房屋出售后偿还借款。

  该约定到期后,阿隆既未偿还借款,也未搬离,又未出售此房屋。2022年4月,两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产以115万元价格出售给大平,到同年6月1日一次性付清款项。在大平付清15万元后,阿隆将房屋全部产权证明交给大平。由于阿隆欠下巨额外债,早已将自己控制的其他房产出售用于清偿债务,没有其他居住地方,大平同意房屋由阿隆暂时居住。

  2023年4月,阿隆隐瞒该房已经出售给大平的真相,伙同妻子荣英(化名),与小飞(化名)夫妇签订《购房协议》,以80万元的价格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小飞夫妇。阿隆夫妇在小飞首付15万元后不断向小飞夫妇催要剩余购房款。万般无奈之下,小飞夫妇四处借款,并于2023年4月14日、21日、25日、30日,又陆续支付给阿隆共计65万元,至此小飞夫妇共计支付给阿隆80万元,但阿隆以各种理由搪塞小飞夫妇,不予腾房。

  某日,小飞与大平等人在该房屋处不巧碰面,双方都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且双方都拿出了书面依据,真相才得以揭开。小飞夫妇以报警相威胁,阿隆迫于无奈向小飞夫妇退还了15万元,后携全家人间蒸发。

  2023年7月,小飞夫妇报警。但公安机关以“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

  2024年1月,走投无路的小飞夫妇来到新野县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该院检察官随即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书面材料,以及小飞夫妇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梳理阿隆与大平、小飞夫妇的两次交易细节,核实阿隆出售房屋信息的真实性、房屋权属协议,以及债务债权真实性等情况。

  经核查发现,阿隆先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大平,涉案房屋已由大平实质占有,阿隆却隐瞒这一事实,将涉案房屋再次卖给小飞夫妇。该行为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侵犯了小飞夫妇及大平的财产权益。同时阿隆将小飞夫妇支付的65万元钱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非法占有。

  新野县检察院认为,阿隆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2024年2月5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同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以阿隆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查明真相追赃挽损

  公安机关立案时,阿隆为潜逃状态。为查明其藏身地点,新野县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列出“五路并进”的侦查方向:一是查动向,从阿隆夫妇所在单位入手查清其逃匿前动向;二是查电话,从电信公司排查阿隆夫妇使用的联络方式;三是查亲友,排查掌握其周围亲戚朋友有无联系阿隆夫妇及是否为其提供钱财、逃匿场所;四是查账户,协调金融机构依法冻结阿隆夫妇名下具有支付功能的资金账户,压缩其活动空间;五是查孩子,了解其与儿子联系情况。

  2024年7月,阿隆夫妇从天津逃到郑州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坚称自己是民事纠纷,不是诈骗,整个事件就是自己一人所为,其妻子、父母均不知情未参与。

  阿隆零口供给案件突破带来了一定阻力,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前期调查收集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其涉嫌合同诈骗罪。2024年8月,新野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阿隆仍辩解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且没有经济能力退赔;其辩护人也坚持无罪辩护意见,对此,阿隆妻子、父母多次信访。为了进一步释法说理,新野县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一同参加,经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同检察院的处理意见:阿隆对小飞夫妇、大平双方隐瞒欺骗实施“一房二卖”,且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充分证明阿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侵犯了小飞夫妇及大平的财产权益,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解系经济纠纷不成立。

  今年1月16日,经新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阿隆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法定程序已结束,但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何挽回?为此,新野县检察院再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房产处置、如何降低被害人损失等问题进行了商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因早于小飞夫妇,阿隆于2021年与大平双方协商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在阿隆未如期偿还债务情况下,依据协议约定该房所有权应归大平所有,故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该院又查明,阿隆儿子小果名下登记有一处新野辖区按揭房产,该房产系阿隆生意较好时在2010年购买,办的按揭手续,将房子登记在当时仅10岁、个人无购买能力的儿子名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阿隆所有。据此,该房产可以通过拍卖处置方式,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

  “拍卖所得资金将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分别用于偿还小飞夫妇被骗资金和银行的按揭贷款。”新野县检察院检察长刘艳介绍。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12/t20251209_1758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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