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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 蔚县检察:一起“无察觉车祸”案的真相

时间:2025-11-0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23日《法治日报》刊发

  近日,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这起案件不仅过程曲折、责任交织,更体现出司法实践对“真相”的执着追问。

  4月9日,当事人张三(化名)收到了案件撤销的通知。9个月的煎熬、恐惧与不安,化作一声如释重负的长叹。

  2024年6月28日,蔚县239国道上,司机张三正右转驶向回家的岔路。车轮碾过未硬化的土路,在满地坑洼间颠簸前行,卷起一片昏黄的尘土。回到家,张三正要洗手吃饭,一阵急促的铃声突然响起——是交警打来的电话,请他配合调查一起交通事故。

  初步调查显示:当日上午,张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蔚县某路口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四(化名)相撞,事故致其左下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看似清晰的交通事故,在相关证据材料中,却存在诸多有待厘清的环节。

  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在审阅案卷中,张三“完全没感觉到撞到了人”的陈述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是真的毫无察觉,还是刻意逃避?针对这一点疑问,遂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模拟实验,以求还原事实真相。

  根据鉴定意见所指出的“视野死角大、路面颠簸、车速缓慢碰撞声微弱”等关键因素,办案检察官亲自坐上同型号半挂车驾驶座模拟右转过程。实际体验中发现,右侧盲区远超预期,车身持续颠簸,完全可能掩盖轻微碰撞产生的声响与震动,因此基本可以排除张三肇事逃逸的嫌疑。

  2024年9月27日,侦查机关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蔚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三。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显示:“在排除医疗过错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与李四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段话表明,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确有过错,而将全部刑事责任归咎于张三,是否意味着另一种不公?

  为此,办案检察官埋首于厚厚的病历中,逐字逐句开始推敲诊疗记录,并邀请医疗领域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双轨对比被害人“创伤事件轴”与“治疗时间轴”,逐步还原其左下肢动脉栓塞动态发展过程。一个令人不安的真相,渐渐在办案检察官脑海中串联而成:如果及时进行手术,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为了验证这个猜想,办案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要求针对李四的死亡结果是否涉及医疗过错依法进行委托鉴定。

  当鉴定结论放在桌上时,办案检察官的手,情不自禁地握在一起,李四的交通事故伤情本身并非绝对致命伤,且若及时送医,出现死亡的概率较低。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但医疗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却成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在一般情况下,而尚不足以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张三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新鉴定结论彻底改变了案件走向。经蔚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然而,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结案。而是与公安机关共同进行释法说理,向被害人家属细致说明调查结果与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可依法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看着被害人家属从愤怒到理解的变化,办案检察官更加坚信:司法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地定罪,而在于厘清每一份责任。

  最终,这场始于一起“无察觉车祸”的普通案件,让检察官办成司法与医学交叉鉴定、多方责任精细划分的典范。

  

  


原文链接:http://www.zhangjiakou.jcy.gov.cn/zfba/202511/t20251103_7201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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