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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能真的会坐牢 上海:首例民企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宣判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大家要注意企业高管竞业禁止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今年10月15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菊园科技园,为园区企业讲授专题法治课。授课中,检察官结合办理的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以案释法,引发了在场企业代表们的热烈反响。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犯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包括民营企业人员后,上海市首例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被告人郑某因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郑某研究生毕业后入职上海某照明公司(下称照明公司),从销售干起,经过多年努力,逐步晋升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销售。

  自2024年2月起,为谋取经济利益,郑某在担任照明公司总经理期间,私自成立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工业公司),经营与照明公司同类的照明灯具,并利用在照明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下达给照明公司的订单转移至工业公司。同时,郑某还向照明公司采购工业公司自身无法生产的零配件,由工业公司组装为成品后出售。

  2024年10月,照明公司发现异常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月,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查,2024年3月至11月,工业公司通过承接转移订单、组装销售灯具等方式,累计实现销售额3700余万元;在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工业公司还基于其到案前接收的订单,完成了500余万元销售额。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照明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以照明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时申报的毛利率为核算依据,准确认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张飞介绍,相较企业自报的利润损失,以税务申报毛利率核算损失的方式更具客观性,可以排除主观偏差,同时还可以剔除无关干扰因素,避免以销售额认定损失的片面性。

  今年2月,案件被移送至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郑某“转移订单、挪用资源”的行为性质,该院采用了“三重审查法”开展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首先,我们通过核查注册信息、实际运营架构等要素,对工业公司的经营实体真实性进行了审查,确认其系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其次,聚焦订单承接、生产组织、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审查其经营行为的完整性,证实工业公司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而非单一的利益转移。最后,对工业公司的风险承担独立性进行审查,查明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和经营负责人,需自行承担原材料波动、订单违约等市场风险。”张飞解释说。

  最终,该院认定郑某作为公司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成立、经营工业公司属于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活动,不属于虚构交易侵占本单位财物,于5月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督促引导郑某退赔被害企业经济损失,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庭审中,郑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8月,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作为上海市首例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刑法修正案的迅速响应与准确适用,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和示范效应。”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炜表示,检察机关精准把握法律规定,通过严格审查准确认定犯罪,有力惩治了掏空企业的背信行为,进一步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sh.jcy.gov.cn/xwdt/jcdt/13075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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